孙兆锋、文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孙兆锋于2009年4月20日借文小省50000元,约定利息200

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孙兆锋于2009年4月20日借文小省50000元,约定利息2000元,承诺于2009年12月底前还清。该笔借款于2011年12月底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10年9月20日文小省被人杀害,文小省之母谷孚云和谷孚云二儿子文克新委托再审申请人代理文小省被杀一事相关事宜,谷孚云口头承诺其继承的文小省遗产债权的一半26000元不再要了。再审申请人多方查找到了杀害文小省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线索,但谷孚云母子感觉花费太多放弃了,双方代理关系解除。落款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内容为谷孚云放弃26000元的继承权,由文小省之女文某继承的声明不是谷孚云所写。2015年12月22日,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文某之母刘红霞与谷孚云通话,谷孚云不认可写过这个声明,承认说过26000元不要了。2016年1月11日一审第二次开庭时,谷孚云出庭作证证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是作伪证。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近四年,文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谷孚云放弃继承后,其向再审申请人主张过权利。综上所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再审申请人孙兆锋对其向文小省借款本息52000元无异议,根据谷孚云20**年11月6日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和谷孚云一审庭审所作证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文某取得了文小省对孙兆锋52000元债权的继承权。再审申请人孙兆锋已经清偿被申请人文某26000元,尚欠26000元应当继续偿还。再审申请人主张其与谷孚云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与本案借贷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一、二审均未以该笔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现以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孙兆锋的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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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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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兆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士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晓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