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育新与叶盛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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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盛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育新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6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民四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叶盛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人民陪审员  高文松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小羊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