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刘钰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是盖章

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1是盖章复印件,有原告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可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是原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可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3虽是复印件,但有被告刘钰辉在上面签名确认,可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5均是原件,符合有效证据的要求,且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开始向原告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购买化工材料,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5日和2017年1月15日分二次进行结算,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结欠原告货款40000元和157200元,二被告于结算当天各立下一张《欠条》交原告存执,二张《欠条》的内容为:“欠条,兹结欠豪得丽化工货款人民币¥40000.00大写(肆万元正)。永泰佳:刘钰辉(盖章),2016年10月25日”。“欠条,兹结欠揭阳豪得丽化工人民币货款¥157200.00元正,大写(壹拾伍万柒仟贰佰元正)。此据,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刘钰辉(盖章),2017年1月15日”。2017年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刘钰辉就上述欠款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签订一份《欠款还款协议》,在协议中确认截止2017年2月27日,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7200元,约定于2017年3月31日前付还97200元,并在2017年4月30日付清余额100000元,如未按承诺期限付款的,原告有权全额追收被告所欠货款¥197200元,并按每日1‰追罚甲方违约金。被告刘钰辉在上述《欠款还款协议》中的甲方签名确认,原告在上述《欠款还款协议》中的乙方签名确认。上述还款协议签订后,二被告没有还款,但二被告于2017年4月和5月分二次退还原告部分货物,退还货物的金额合计33719.67元,现结欠原告的货款为163480.33元。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凯亮,经营范围是:生产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32198)、聚氨酯树脂(33645)、氯丁酚醛胶粘剂(32196)、铝粉醇酸磁漆(33646)、银灰酚醛磁漆(33646)、水性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白乳胶(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普通货运。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钰辉,经营范围是:建材、装饰材料的销售与技术开发,国内贸易。普通货运;化工产品的销售与技术开发。本院认为:本案的性质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化工材料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972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张《欠条》和《欠款还款协议》为据,足资认定。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在结算后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刘钰辉是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的货款进行确认并签订还款协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归还结欠的货款并按《欠款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由被告刘钰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刘钰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依法可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一十四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十九条、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

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货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广东豪得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63480.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货款97200元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货款66280.33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钰辉对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5元,由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5元,由被告深圳市永泰佳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刘钰辉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令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江洁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

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

第六十一条、

二项的规定。第

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

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

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

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