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徐学国、高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第

第十八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三十一条、《中

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学国、高玉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

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学国、高玉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4006.89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陈军民、黄瑶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徐学国、高玉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军民、黄瑶建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之内向被告徐学国、高玉燕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徐学国、高玉燕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徐学国、高玉燕、陈军民、黄瑶建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萃人民陪审员  章晓洁人民陪审员  林罗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PAGE*MERGEFORMAT?4?——?PAGE*MERGEFORMAT?1?—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