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与黄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

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1要求与被告黄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1要求与被告黄某2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

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