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强与王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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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
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0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审判员 翟洪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鹏志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