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垒与沈小惠、徐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本件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史倩?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