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蔡勇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 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晓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