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乙哈牙与马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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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冶乙哈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冶乙哈牙承担。审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冶乙哈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冶乙哈牙承担。审判员 肖建勇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