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凯丽与谢晓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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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凯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

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凯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延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