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凯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
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凯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延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XX笛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