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电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

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第十六

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

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化妆品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医疗服务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综上,当事人行为属代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对广告经营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条、

规定的禁止

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情形的广告的……”、第五十八条“有下列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

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

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

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品广

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品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

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五十九条“……广告违反本

第五十九条“……广告违反本法

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

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

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

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

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同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罚款20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汉区香港路259号)公平交易执法局办理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到交通银行花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

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间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2017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缴纳上述罚款,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的武工商处[2016]59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代理发布违法广告等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武工商处[2016]59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

人作出的武工商处[2016]59号《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部分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朱卫斌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爽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