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六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创借款80,000元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创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典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建珍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