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辉审判员 范 勤审判员 林惠群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陶 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