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条又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张卫东提供
一十条又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张卫东提供了借款,原、被告之间即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贷款人任宏波已催告借款人张卫东返还借款,借款人张卫东应及时足额偿还所借原告的本金。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也有权向被告付淑娟主张债权,付淑娟也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原告请求合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卫东、付淑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诉讼权利,所致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六条、
六条、第二百一十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最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
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卫东、付淑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宏波借款本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卫东、付淑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宏波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张卫东、付淑娟负担。被告张卫东、付淑娟若不按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静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