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志斌绑架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志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蒲志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2月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鹿霞飞审判员  黄丽萍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绍颖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