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炳钧、陈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7

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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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剑、张微名下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逸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茂林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