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树文与李小秋、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首建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首建集团上诉称,原审被

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首建集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首建集团上诉称,原审被告李小秋多次在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起诉未能如愿后又与被上诉人白树文串通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进行虚假诉讼。本案不应以被上诉人白树文持有的李小秋出具的虚假欠条为依据确定司法管辖,为公平公正审理,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或被上诉人起诉书中表述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李小秋串通起诉的原告多达30人,人数众多,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被上诉人起诉书中体现的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树文因原审被告李小秋未给付其工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小秋给付其工资,并要求上诉人首建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正确。上诉人首建集团主张李小秋已在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多次起诉,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另起诉讼与本案当事人及争议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上诉人首建集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白树文持原审被告李小秋出具的虚假欠条进行的虚假诉讼,该项主张应在实体审理中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裁判,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评判。上诉人首建集团认为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综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争议法律关系及案情繁简程度,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原审被告李小秋的住所地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首建集团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元娥

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元娥审判员 孙忠武审判员 肖      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议   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