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柏顺与李春辉、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8

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零九条、

百零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三十条、

三十条、第一百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辉、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姜柏顺所欠煤款3

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辉、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姜柏顺所欠煤款35800元,并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7年2月1日始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30%罚息计算);二、驳回原告姜柏顺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由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计348元,由被告李春辉、王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迟晓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境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