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与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经贸行政管理(内贸、外贸)一审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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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
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孙国文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田瑞刚书 记 员 于玲玲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