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裕丰粮食加工厂与深圳市中瑞粮米业有限公司、李春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绍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