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裕丰粮食加工厂与深圳市中瑞粮米业有限公司、李春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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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绍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