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
第六十条、
十条、第六十
第六十二条、
二条、第二百四
第二百四十九条、
十九条、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景明、柏长翠、刘德佐替代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川分公司
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柳景明、柏长翠、刘德佐替代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川分公司D区项目部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四川省开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利川分公司D区项目部退出诉讼。审 判 长 胡兴国人民陪审员 冉瑞兵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赖永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