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六条、第二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胜杰、苏艳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利强借款本金5000
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胜杰、苏艳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利强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施胜杰
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施胜杰、苏艳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尽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楠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