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叶佳修提交了经公证转递的公开出版物或底稿,在朋友俱乐部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生为女人》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是叶佳修,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根据(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14835号公某所载内容,叶佳修的代理人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完成取证的,此操作程序并无明显不当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
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本院依法对公某载明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该公某所载事实以及所附发票、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朋友俱乐部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伴奏系统及放映设备,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公开播放《生为女人》等涉案歌曲。从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对朋友俱乐部经营场所播放的《生为女人》等音乐作品进行判断,上述音乐作品经简单剪辑而成,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服务于歌曲演唱,因此上述音乐作品均不具备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独创性”的核心要素,更接近于录音录像制品,其词曲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享有。朋友俱乐部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经营性使用涉案歌曲,侵害了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由于原告叶佳修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因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得收益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
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
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
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
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
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本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涉案作品的类型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在广东粤语地区的知名度不大,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被告场所的位置及经营状况等情况,以及叶佳修为本次维权确实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消费支出等费用,故本院酌定被告朋友俱乐部应向原告叶佳修赔偿经济损失300元。对于原告叶佳修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叶佳修要求被告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问题。经查明,原告叶佳修为制止被告朋友俱乐部的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1200元、律师费3000元、取证消费280元,共4480元,原告主张上述费用分摊至同批取证和起诉维权的39首作品,每首歌曲的维权费用114.87元,原告的该项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朋友俱乐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三
第三条第(三)项、
)项、第十条、第四十
第十条、
八条第(一
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项、第四十九条,《中华
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项,《
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
第七条、
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
第六十九条、
定,判决如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沙坪镇朋友俱乐部在其点歌系统内立即删除歌曲《生为女
一、被告鹤山市沙坪镇朋友俱乐部在其点歌系统内立即删除歌曲《生为女人》。二、被告鹤山市沙坪镇朋友俱乐部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佳修的经济损失300元。三、被告鹤山市沙坪镇朋友俱乐部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叶佳修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14.87元。被告鹤山市沙坪镇朋友俱乐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镇朋友俱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山市沙坪镇朋友俱乐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鹤山市沙坪镇朋友俱乐部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郭俊平审 判 员 阮锦平人民陪审员 潘瑜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 华书 记 员 茹晓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