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宝、祖建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凯银
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玉宝、祖建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凯银信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款项13712.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8元,由原告负担126元,由二被告负担252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智燕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寄鸥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