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xx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