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绳喜在开庭
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潘绳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仓库(场地)租赁合同、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被告人潘绳喜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绳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绳喜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潘绳喜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第二百六十四条、
百六十四条、第五十
第五十二条、
二条、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
条、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绳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
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绳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潘绳喜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六百七十三元五角。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殿熙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曼娜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
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