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家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