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与徐占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九车队负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家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