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建昌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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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建昌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9849.85元、门诊医疗费69元、误工费402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费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伤残赔偿金22382元,合计73358.85元的40%,即29343.54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鹏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 洋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