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朝阳、焦长宾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冯朝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4元和上诉人焦长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邵晓斐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