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光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给原告谭群祥购房款3976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光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给原告谭群祥购房款3976元;二、驳回原告谭群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
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群祥负担10元,被告殷光信负担15元(该款已由原告谭群祥垫付,被告殷光信在履行支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春秋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红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