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
三条、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拍卖房产南通市凤凰莱茵苑10幢0105室房产的所有查封。二、注
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拍卖房产南通市凤凰莱茵苑10幢0105室房产的所有查封。二、注销上述房产上的所有抵押。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施培所有。四、上述房产的原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注销或作废。五、买受人施培可持本裁定书在15日内到南通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过户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风华审判员 王明华审判员 季金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季洋洋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