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劲松诉被告敬思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敬思尚承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720元由被告敬思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鸣飞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