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崔海华申请支付令案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8-03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百一十四条、第二

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海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

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崔海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4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支付令申请费405元由被申请人崔海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永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路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