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1-01-08 00:00:00

第七章附“则

第七章附“则

行政法

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

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具

第四十五条“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体办法.

第四十五条“民兵通信装备、工兵装备、防“体办法.

化装备的管理办法,由总参谋部根据本条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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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国务院令

(1995年8月8日中华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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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3号发布根据

2011年1月8训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俨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

第一条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
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
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
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

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
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
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
清:

第四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以

第四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
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
检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
了的其他职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
局:

第五条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

第五条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
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
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
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
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
一不一

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
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六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
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

第七条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
惠、扶持政策.

第八条“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

第八条“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
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九条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

第九条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
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计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
府,根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
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经由领
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十一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
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
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
划,并纳人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
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_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

第十二条_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控制区域、排污总量、排
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友排
污控制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炕排水
单位名单等内容。

第十三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的企业事业

第十三条“向淮河流域水体排污的企业事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凡纳
人排污总量控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
同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排污总量控制计
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排污申报量,确
定其排汛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削减量以及
削减时限要求,由下达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商同级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核定。

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有关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

第十四条“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
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汛
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口安装汛水
排放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淮河流域排污忐量
控制计划以及四省的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淮河流
域省界水质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

第十六条“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监测
四省省界水质,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

第十七条“淮河流域重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
水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治理.

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
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决
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
的限期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限期治理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拟订,经领

行政法

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公布。

第十八条自1998年1月1日起,禅止一

第十八条自1998年1月1日起,禅止一
切工业企业向淮河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九条淮河流域排汛单位必须采取措施

第十九条淮河流域排汛单位必须采取措施
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保证水汛染物的排放衔
合国家制定的和地方制余的排放标准;持有排汀
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保证其排污总量不超过排汛讯
可证规定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未按期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当
集中资金尽快完成治理任务;完成治理任务前,
不得建设扩大生产规模的项目。

第二十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必项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污染治理,不得挪作他
蒙岩止芒18X:t真智士怡诊商明鞅冼家版日A

审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的使用情况依法进行
审计,并由四省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将审计结果报
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泗、水

第二十一条“在淮河流域河流、湖泗、水
库、渠道等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汀口的,
必须依法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
造纸企业。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荣、化工、印染、电
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城企业。

严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
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建设该类项目的,
必须事先征得有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的同意,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
部门拟订,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批准
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二十三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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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水体排放污标物
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不得突破本行
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二十四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
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第二十五条“淮河流域水闸应当在保证防

第二十五条“淮河流域水闸应当在保证防
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游下游水质,制跋防
污调控方案,避免闸控河道蓉积的污水集中下
泄。

领导小组确定的重要水闸,由淮河水利委员
会会同有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污
调控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四省

第二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四省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
门等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枯水期水污染联合防泪
工作:

(一)加强对主要河道、湖泊、水库的水质、
水情的动态监测,并及时通报监测资料;

(二)根据枯水期的水环境最大容量,商四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各省枯水
期污染源限排总量,由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逐级分解到排污单位,使其按照枯水
期污染源限排方案限量排汀;

(三)根据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闸。

第二十七条“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

第二十七条“淮河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时,
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24小
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上浦和下
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
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掀施,消除或者
准轻污染危害。

第二十八条淮河流域省际水污染纠纷,由

第二十八条淮河流域省际水污染纠纷,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监测,提出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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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案,报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
的授权,可以组织四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
防治工作。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_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第三十条_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一)造成严重污染,又没有治理价值的;

(二)自1998年1月水吴泰j工业企业仍然

超标排汛的。

第三十一条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

第三十一条在限期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
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量排污,可以处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

第三十二条擅自在河流、湖泊、水库、渠
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有关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
罚款.

第三十三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

第三十三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
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
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
严格限制的项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
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本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过本
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批准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

第三十五条违反枯水期污染源限排方案超
量排污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关闭或者停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目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企业事业单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企业事业单
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
足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管辖的企业事业单
位停止建设或者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第三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罚款额,以不
超过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的,应当报上一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
定的罚款额,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超过5万元
的,应当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

第三十八条违反水闸防污调控方案调度水
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行政法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

第三十九条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

第四十条“拒绝、阻碍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
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规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

第四十一条“承担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拒
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四省人民政府叮以根据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四省人民政府叮以根据本条例
分别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目1995年8月8日起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目1995年8月8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俪

《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认)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监控化学品的管理,保
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监控化
孙品的生亦\经营和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控化学品,是指下列
各类化学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

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怡有
机化学品。

前款各类监控化学品的名录由国务院化孙工
业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

学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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