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88-04-02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

合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旅游的日益增多。这对于促迹海峡两岸的“三通?
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此,对去台人员中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前在大陆犯有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关
于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的精神,决定对其当时所犯罪行不再追诉。

来祖国大陆的台湾同胞应遮守国家的法律,其探亲、旅游、贸易、投资等
正当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1988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6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办发[C1988】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
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中试行。在试行过程中,
应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8年4月2日

“16。(总6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