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7-04-29 00:00:00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赌倒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赌倒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
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
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了赌偿,或者对确定的赔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了赌偿,或者对确定的赔
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赌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于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
(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
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许。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
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
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倒义务机关逾期不子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
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具有普道约李力的决定、和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于受理。

二管辖

第七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倒请求的,人民法
院依照行政诉许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
辖。

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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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惨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倒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
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
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

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
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
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
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
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
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三\诉讼当事人

第十四条“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第十四条“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

第十五梓“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
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偃诉讼。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撒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撒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
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论,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
有原告资格。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
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
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

第十八条“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
政赔偿诉讼,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倒诉讼的,复议
机关为被告。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
为.由于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错误而发生行政赔倒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需要变更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起诉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二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许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许,可以在向赔倒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

第二十二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许,可以在向赔倒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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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许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许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其
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行政案件的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
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
但迸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许.应当提供该

第二十五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有抚养关系的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许.应当提供该
公民死亡的证明及赔偿请求人与死亡公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先后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因强
制措施被确认为违法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按其行为性质分别适用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
序立案受理。

第二十七桧“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赌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
案或者作出不于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孔受理。审理中发现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审理和判决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赌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赌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
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些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
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第三十一条“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撒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第三十一条“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撒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孙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赌偿诉许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于赔偿或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赌偿诉许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于赔偿或
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

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
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许的案件,在判决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许的案件,在判决
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二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
决书、行政贾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倒调解书。

六、执行与期间

第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倒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顾履行,一方拒绝履

第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倒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顾履行,一方拒绝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

第三十七条“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
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
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七.其他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程序的规定外,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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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赌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致害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

第三十九条“赌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致害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
申请人预付,最后由败诉方承担。

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关司法鲜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有关司法鲜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
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山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如何认定产业工会、裴!叠层l会^[…l葵I子t[茬丨『鲨`人`蓁玄′”史妄泰`]又了lz^
财产、经费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允以下简称工会法)的规定,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
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篓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6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
法人资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社团法人条件,审查基层工会社团法
人的法律地位,产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与建立工会的企业法人是各自独立的法人
主体。企业或企业工会对外发生的经济纠纷,各自承担民事责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工会是否具备法
律规定的社团法人的条件审查不严或不实,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确定产业工会或者基层工会兴办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其上级工会依
菁】【董】【芊更皇怠欠见定j-】1三子…贡飞】歹誓l北是′亿`叁畜…蓓【晕】荠-义仨更家芝壬【蕾寅最芥〈!呕L艾lI七为Et]Z葱…乡L菅`jZ】j奢冤茎一仁乡霉乏J二会的经贤并替欠愤企业
清偿债务。产业工会或基层工会投资兴办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如果投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
应当补足投资或者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投资全部到位.又无抽逃资金的行为.
当企业负债时,应当以企业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三\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工会拨交的经费.以及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缴的收入和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经费要按比例逐月向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全国总工会拔交,工
会的经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
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不能在此帐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
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
“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此复。

1997年5月16日

1997年第3期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