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 应如何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
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法释[1997]10号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起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7]77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捡债的,
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
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
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倒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1997年12月2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扑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二主
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
1998年第1期25
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
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法释[1997]10号
(1997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起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7]77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捡债的,
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验资单位对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在验资不实部分之内承担的责任累计已经达到其应当承担责任
部分限额的.对于公司其他债权人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受偿的,验资单位应当在其出具的被验资单位不实的注册资金、证明
金额内,就其应当承担责任的部分按比例分别承担赔倒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7]11号
(1997年12月2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起施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扑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二主
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
1998年第1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