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15-04-22 00:00:00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
约金,东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

致的,不再适

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

年4月20日由最高人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

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9号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如下

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论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

的,应当在接收起诉;

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司法解释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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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C/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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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
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j
者经补正仍不符合

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

请求判决行政机

单四十九条多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请求判冯行政朱
请求解决行政
请求一并审查规章
请求一并解决相关
丞他诉讼请求。

超过法定

情形之一,
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旦诉期限且无正当理

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

第三条有下列

第三条有下列

已经立案

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议争议;
以下规范性文件;
民事争议;

育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技
行为;
R责或者给付义务;

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的,应当裁定驳回

规定的;

(三)
(四)
(五)
(六)

(七)

(/

)

(
(

起诉。

)
门)



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
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
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

副职负责人。行弯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
复议机关驳匹

除外。

民法院经过阅

错列被告东拒绝变更的;
法定代理人、指定f

未按照法律规定由
未按照法
重复起诉的;

律、法规规定先向

撒回起诉后无]

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
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
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卷、调查和询

仑甘


不符

:达

〖由再行

四条公民、法人或者
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

兵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论法笃
应当在行政机关

的;

起诉的;
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所嘴束的;

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

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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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t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单四十七条笃
履行法定职责期



吊-



包括行政机关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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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
旦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
&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
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条行政诉讼法多
请求判决撒销或者变更行政
关履行法定

F理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

恭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
屈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
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卷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起诉作出原行政
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

同被告。原告只

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

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定维
白合法1

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

生。

答原行政行为的,人

白,

民法院应当在审查

作出原行政行为

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第十条人

第十条人

人民法院判决撒销
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作出
撒销复议决定。

原行政行为合法、

原行政

复议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行为被撒销、

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皂诉讼请求。

行,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因复议程序违法给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原告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枝
法人或者其他一
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
(一)政府

(二)土地、房
(三)其他行政

第十二条公民、

第十二条公民、
泓讼的,参照民事法律

补偿协议;

他组织对行政习

起诉讼的,适

第十三条对行政t

第十三条对行政t
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

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9行政协议。
他组织就
宇许经营协议;
量等征收征
议。

法人或者
规范关于诉论时效的规定;
j行政诉讼法及

初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论的,人

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造

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造

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原告主

第十五条原告主
法,理由成立的,人

被告采坂

j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

『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

以透

的合法性承担举

行政诉讼法及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
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

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


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

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

以日

证责任。

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
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
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

的规定。



按照约定履行

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可以判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

行为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同时判决
,应当判决确认复议决定违法,同时判决驳
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承担
坚法定

赔偿责任。
R责范围内,与公

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履行协议提起
仁议等行为提

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

办议或者单方变更、解

不违反行政

履行

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

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
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
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

履行
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
司法解释

115

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F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

他法定理由!

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_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

第十六条_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

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

件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公

第十七条公

事争议,应当在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可以依法通过

,人

民、法人或者
-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
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淮许一并审理
他渠道主张权利:

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

他组

t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

织请求一并审理行政诉论法第六十一
以在法庭调查中



&诉讼的,诉讼费

贬失

E





条规定的相关

提出。

(一)法律规定应当[
(二)违反民弹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
(四)其他不宜一些审理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

第十九条人民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
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调解「



「对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
生法律效力。第

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
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o

以申请复议一次。
坊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

事争议所作袱
院一并审理相关

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月
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民事争议。

技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提起民事诉讼的;

技予议的,



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

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

欧的案件,一并

郡民事扬



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二审人

第二十条公

第二十条公

的规范性文

。作出生
9同级人



民、法人或者
优,应当在第一审开
心文件不
效裁


山组织请求人

民事争议,适

-审人
民法院发现未上诉(

民法

民事法律规范的相

关规定,法律么有

『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院一九

审理前提出;有

正当理
院不作为认



,人
判的人民法院应当

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

行法定职责的理

0

规范「

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庭刀
合法的,人民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去

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

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

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

等给付义务的理
人民法院可以根
义务。

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

民事裁判提出上诉
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
4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接

的,未



『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
生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
8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

应当

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

腐延履行义务|

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

待遇
甚无正当理由的,

履行相应的给付
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卷

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不予立案。

或者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

高人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

(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

第二十六条_2015年5月

第二十六条_2015年5月

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
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潘销或者变更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的,当事人可以向人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裁定的;
希是伪造的;

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

审的,程序性规定适

执“行

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

朐限

衔月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

已于2014年9月1日
月6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30日

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