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
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
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
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
家赔偿法。
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
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
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
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侗
第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侗
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
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
2011年第5期
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
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
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
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
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
2011年第5期
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
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
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
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
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
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
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
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
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
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二确认职务
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
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
二芸任
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
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
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二确认职务
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
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
二芸任
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
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
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
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
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
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
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子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
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
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
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
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
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
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
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
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
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
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
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
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
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
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
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
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
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
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
的。
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
的。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
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论程序或者执行程
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
法撒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掀施的情形
除外,
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
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论程序或者执行程
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
法撒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掀施的情形
除外,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
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倒决
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倒尕定的执
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
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倒决
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
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倒尕定的执
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
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
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
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
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
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
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
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第十一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仪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仪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