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
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闭法实施
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
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
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闭法实施
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
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
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
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展行期限
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
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展行期限
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
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
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
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
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
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
政规章为依据。
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
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
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_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第六条_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
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
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
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
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
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
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
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
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
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
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
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
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廷长的规
定。
三、合同效力
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
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廷长的规
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
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
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
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
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
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
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
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
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
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
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
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
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
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
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
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
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
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
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
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
权。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
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
酷、退休金、养老金,抚饲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
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
酷、退休金、养老金,抚饲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
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
恬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
债务人不膳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
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
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
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恬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
债务人不膳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
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
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
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
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债权人名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
第十五条“债权人名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
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滋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论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
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
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滋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
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
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论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
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
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
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
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
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
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
相应的财产担保。
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
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
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
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
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
人的起诉。
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
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
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泓的.诉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泓的.诉
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
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孙消灭。
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
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
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孙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
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
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
院不了支持。
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
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
院不了支持。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
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
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
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
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撒销权
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
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
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撒销权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提起撒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规定提起撒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提起撒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
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规定提起撒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
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
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问法第七十四条的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问法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提起撒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放
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
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撩销的,该行为自始无
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
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撒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
并审理。,
规定提起撒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放
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
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撩销的,该行为自始无
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
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撒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
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撒销权所支付的律师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撒销权所支付的律师
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
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
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
第二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
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
列为第三人。
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
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
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
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
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
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
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
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泓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司
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叮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章合
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
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泓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司
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叮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章合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三十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
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
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树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起诉。
2000年第1】丨熏)i】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
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
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树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
应当驳回起诉。
2000年第1】丨熏)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