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7-04-16 00:00:00

uJs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注册资金投人未达到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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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注册资金投人未达到法规规定
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
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经请字第4号《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
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请示)万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时立根据本院
1994年3月30日法复[19940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撒销或者歇业后忙‖…‖响扣叫匕
的批复)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即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巾口栋
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尹前签订的经
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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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
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J4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歌华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
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3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述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
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19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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