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87-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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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宋贾

口最高人法院批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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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逃缴赃款
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法(研)复[1987]3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类法刑经文宇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
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雹,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
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郑分的
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
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的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侄
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
赔部分或者全部迭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
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欲项。

四、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
酌情从宽处罚。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
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屈自愿代
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1987年8月36日

“20。(总工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