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根据《决定3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
八\根据《决定3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
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
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
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
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泊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
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
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
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f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
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
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f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
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1号
陋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78史《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
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
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
1997年1月23日
岫郴1期一l曼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
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
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九.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
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
考虑。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泊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
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
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
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f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
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十二.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
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f三.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十四.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6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
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7]1号
陋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78史《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
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
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
1997年1月23日
岫郴1期一l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