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_2019-08-08_2019-09-01

法律法规 · 民商法

第四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


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

应当
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

经审查

相关意见及
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

应当
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但不再办理
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


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
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被害人近亲属
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

受委托进行宣判的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


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对经查
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


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

应当告知罪犯

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


已于
9

4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767
次会议通过

现予
公布


9

9


日起施行

9

8

8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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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民和国最高民法院报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

第条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


民法院应当准许

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


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
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必要时应当进行录
音录像

第八条

第八条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
亲友

经人民法院审查

确有正当理由的

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第 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


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

会见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

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十条

第十条
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

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第十条

第十条
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
羁押场所的规定

违反规定的

应当予以
警告

不听警告的

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


实施威胁

侮辱司法工作人员

或者故
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

妨碍执行公务等行


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附卷存档

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9

9

1

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
规范性文件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
为准



任命沈亮

孟祥为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宋晓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委员

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审判员
职务



免去叶晓颖



的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审判员职务



任命王富博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
巡回法庭副庭长



任命田宏杰



为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审判员



任命盛学军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审判员



任命秦天宝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
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审判员



任命余凌云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审判庭副庭长

审判员



免去管应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审判员职务



免去苗有水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审判员职务

十一

免去周素琴



的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员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名单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免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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