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
后
,
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
,
应当
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
;
经审查
,
相关意见及
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
,
应当
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
但不再办理
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
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
后
,
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
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
被害人近亲属
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
,
受委托进行宣判的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作出
后
,
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
,
应当
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
;
经审查
,
相关意见及
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
,
应当
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
但不再办理
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
第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下发
后
,
受委托进行宣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
判后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辩护律师
。
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
,
被害人近亲属
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
,
受委托进行宣判的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
第六条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
前
,
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
对经查
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
,
或
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
,
应当告知罪犯
。
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
定
》
已于
9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767
次会议通过
,
现予
公布
,
自
9
年
9
月
日起施行
。
9
年
8
月
8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法释
〔
〕
号
-
-
13
华民和国最高民法院报
的
,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
,
应当记录在案
。
第条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
,
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
,
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
排
,
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
,
应当记录在案
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
必要时应当进行录
音录像
。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
前
,
应当告知罪犯可以申请会见其近亲属
。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的
,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
对经查
找确实无法与罪犯近亲属取得联系的
,
或
者其近亲属拒绝会见的
,
应当告知罪犯
。
罪犯提出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
定
》
已于
9
年
4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767
次会议通过
,
现予
公布
,
自
9
年
9
月
日起施行
。
9
年
8
月
8
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法释
〔
〕
号
-
-
13
华民和国最高民法院报
的
,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
通知会见的相关情况
,
应当记录在案
。
第条
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
,
人
民法院应当准许
,
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
排
,
但罪犯拒绝会见的除外
。
罪犯拒绝会见的情况
,
应当记录在案
并及时告知其近亲属
,
必要时应当进行录
音录像
。
第八条
第八条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
亲友
,
经人民法院审查
,
确有正当理由的
,
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
第 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
的
,
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
;
会见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
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
,
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
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
亲友
,
经人民法院审查
,
确有正当理由的
,
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
第 条
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
的
,
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
;
会见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
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
,
且监护人应当在场
。
第十条
第十条
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
,
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
会见由人民法院负责安排
,
一般在罪犯羁押场所进行
。
第十条
第十条
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
羁押场所的规定
。
违反规定的
,
应当予以
警告
;
不听警告的
,
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
见
。
实施威胁
、
侮辱司法工作人员
,
或者故
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
,
妨碍执行公务等行
为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会见罪犯的人员应当遵守
羁押场所的规定
。
违反规定的
,
应当予以
警告
;
不听警告的
,
人民法院可以终止会
见
。
实施威胁
、
侮辱司法工作人员
,
或者故
意扰乱羁押场所秩序
,
妨碍执行公务等行
为
,
情节严重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条
第十条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附卷存档
。
会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附卷存档
。
第十条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
规范性文件
,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
为准
。
一
、
任命沈亮
、
孟祥为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委员
。
二
、
免去宋晓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委员
、
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
审判员
职务
。
三
、
免去叶晓颖
(
女
)
的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
审判员职务
。
四
、
任命王富博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
巡回法庭副庭长
。
五
、
任命田宏杰
(
女
)
为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
审判员
。
六
、
任命盛学军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
审判员
。
七
、
任命秦天宝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
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
审判员
。
八
、
任命余凌云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审判庭副庭长
、
审判员
。
九
、
免去管应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
审判员职务
。
十
、
免去苗有水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
审判员职务
。
十一
、
免去周素琴
(
女
)
的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员职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名单
(
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免项
-
-
14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
规范性文件
,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
以本规定
为准
。
一
、
任命沈亮
、
孟祥为最高人民法院审
判委员会委员
。
二
、
免去宋晓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委员
、
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
审判员
职务
。
三
、
免去叶晓颖
(
女
)
的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
审判员职务
。
四
、
任命王富博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
巡回法庭副庭长
。
五
、
任命田宏杰
(
女
)
为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
审判员
。
六
、
任命盛学军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
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
审判员
。
七
、
任命秦天宝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
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
审判员
。
八
、
任命余凌云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
审判庭副庭长
、
审判员
。
九
、
免去管应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
审判员职务
。
十
、
免去苗有水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
审判员职务
。
十一
、
免去周素琴
(
女
)
的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员职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任免名单
(
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免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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