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9-06-25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 电报稽延纠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
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论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J11号

(1999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1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6月17日起苑行。)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藏法研请字第1号(关于邮电部门
电报稽延产生的赔偿诉讼是否仍按法(经)复[1986]
38号批复办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人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

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12号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始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
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
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

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颜较大的行为,应当依
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
罪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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