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01-06-07 00:00:00

第三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

第三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

第四条“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具有煽动分
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煸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
会主义制度,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
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内
容,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
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百条第一款
等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

第五条“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
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
单位,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20人,
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
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
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定罪处罚。

第六条“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湘事、

第六条“为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湘事、
公开进行邪教活动而进行聚会.串联等活动,对于组
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
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第七条“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

第八条“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
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倩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
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

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
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罪,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
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
资料、物品罪,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组织、策划煸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

第九条组织、策划煸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
人员自杀、自残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
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
处罚。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萝、自爆或者其他

第十条“邪教组织人员以自萝、自爆或者其他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邪教案件,对
于犯罪情节轻微,有侮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传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邪教案件,对于有悔
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处
钧;依法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的,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对于犯罪情
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
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
宣传作用的物品。

(二)“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
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

(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邹寄、上载、播放
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20号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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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第一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

第一条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
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
故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
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
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
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
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

第二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
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

第三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
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
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
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
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
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
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
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
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
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
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
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
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
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
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
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
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人,以及合理的仓储、
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
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条“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

第七条“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
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

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
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

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
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第九条“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
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
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
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
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
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
日。

第十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

第十条“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
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
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
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
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
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

第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
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
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

第十三条“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
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
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论中提出损害赔修的
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

第十四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
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
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
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
关行为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处理。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
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
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

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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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
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
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第十八条“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

第十八条“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
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
规定交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21号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6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和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
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
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
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
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
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
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
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权撒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

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
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
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失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
权行为地或者袖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
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
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
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

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
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
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
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
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
有管辖权。

第七条“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

第七条“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
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
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
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
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

第八条“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

第八条“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
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
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
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
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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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