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
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
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
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
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
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
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宋.欺行霸市,聚众
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
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
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
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
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
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
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宋.欺行霸市,聚众
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
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
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
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
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
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
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
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
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
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罡;对于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
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
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
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罡;对于黑社会性
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
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
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
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
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
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
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
第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
“包应“.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
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
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2001年第1期
15
“包应“.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
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
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
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
2001年第1期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