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00-02-16 00:00:00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 仲裁解决的.则

有关法院认定依执行地法律.争议事项不能以
仲裁解决的.则可不予执行该裁决

内地法院认定在内地执行该仲裁裁传违反内地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区法院决定在香港特区
执行该仲裁裁决违反香港特区的公共政策.则可不
了执行该裁决。

人、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
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院有关
诉讼收费的办法交纳执行费用。

九、1997年7月1日以后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
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按本安排执行。

十、对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的裁

决申请问题.双方同意;

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因故未能
向内地或者香港特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后六个月内提
出;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后一年
内提出。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1日
至本安排生效之日拒绝受理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

F一.本安排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和修改.应
当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协商解传。

内地仲裁委员会名单(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法释[2000J4号

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恨搬刑法的有关规
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
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
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

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
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
淡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
强奸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掀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
请示3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
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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