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刑法 · 公布 2013-09-18 00:00:00

第一条“编造恐怡信息,传播或者放

第一条“编造恐怡信息,传播或者放
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
虑假恐怖信息罪

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
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
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
虚假恐怖信息罪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怡信

第二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怡信
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批乱社会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批乱社会秩
序口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
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
者采取紧急疑散掀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船等大型客
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
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
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
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
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掀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恒怖信

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恒怖信
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
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
重处罚:

(一)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

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





(二)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怡信
.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





(四)造成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居民生
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具有其他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的-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余信

第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余信
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的“造成严重后果“,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

(一)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
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的;

(三)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
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怡信

第五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怡信
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又构成其他犯
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怡信

第六条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怡信
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
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
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
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
实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