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_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条_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
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
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遮受损失
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
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遮受损失
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
第二条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
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
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遣受损失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
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
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
定为不实报告。
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
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
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遣受损失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
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
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
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
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
定为不实报告。
第三条_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
第三条_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
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
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
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07年第7期
心【)心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
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
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
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
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
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
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
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07年第7期
心【)心
利害关系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
构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师
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利害关系人提出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
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实抽逃出资,且事后
未补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出资人列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
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
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
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
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
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
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
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
孙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
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
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
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万不子
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
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
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
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
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
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
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
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
孙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
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
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
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万不子
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
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
而不予拒绝。
对被审计单位有前款第(二)至(五)项
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
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明知。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
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
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
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
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
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
(一)y(三)项的规宏;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
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
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
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
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淮则和规则
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
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
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
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工作程序的行为。
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
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
的职业谨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报
告不实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
所存在过失: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
(一)y(三)项的规宏;
(二)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低于行
业一般成员应具备的专业水准执业;
(三)制定的审计计划存在明显疏漏;
(四)未依据执业准则.规则执行必要
的审计程序;
(五)在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和舞弊的迹
象时,未能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
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运用执业淮则和规则
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则;
(七)未根据审计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调
查方法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八)明知对总体结论有重大影响的特
定审计对象缺少判断能力,未能寻求专家
意见而直接形成审计结论;
(九)错误判断和评价审计证据;
(十)其他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工作程序的行为。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存在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倒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
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
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
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
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
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
O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
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
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
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
后已补足出资。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民事赔倒责任:
(一)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
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
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
(二)审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
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
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
能发现其虚假或者不实;
(三)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
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予以指明;
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
O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
具报告,但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
资金;
(五)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
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
后已补足出资。
第八条“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
第八条“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
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
偿责任。
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
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
偿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
“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
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
的事由。
“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
登记使用“等类似内容的,不能作为其免责
的事由。
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
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
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
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
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
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
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
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7年第7期
(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
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
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
额为限。
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
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
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
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
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
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
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7年第7期
(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
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
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
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
额为限。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
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
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
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
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
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
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
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
再适用。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
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
审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不
适用本规定。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
审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栾
件,适用本规定。
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
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
再适用。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
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
审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案件,不
适用本规定。
在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
审阶段的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赔偿栾
件,适用本规定。